我们单位有一子公司今年1月份统一给几个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了医疗保险手续,其中有一名员工以前是自己交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和城镇保险有冲突(只能选其一),该员工为了缴纳企业的医疗保险就将已经交了3年的城镇保险(每年个人缴纳180元)中断了。但由于当时这个公司的资金比较紧张,企业医疗保险手续办完后,费用一直没交,医疗保险也就没有生效。后来该员工于今年3月底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了,一直也没有管自己的医疗保险的事,但8月份该员工因检查生病住院并做手术,花费了不少钱,现在其想通过医疗保险报销但却被医保单位告知报不了,该员工一直找公司讨要说法,要求公司给其报销医疗费用。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该如何做才能规避风险,如何处理比较妥当,尽量减少公司的损失。(另外备注:该员工市2013年7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一年期限,于2014年7月结束,但由于其本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后来就没有再续签。公司规定员工工作满一年以上才交纳社保,该员工于2015年1月下旬中断了以前个人交的医保,办理了企业医疗保险,于2015年3月底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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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生病住院,因公司中断社保导致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定由公司支付相应医疗保险金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2011年10月25日,华誉公司与刘先生建立劳动关系。2012年9月,刘先生因不满公司工作安排自动离职。随后,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誉公司为刘先生补缴2012年1至5 月的社会保险费。裁决后,华誉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2012年12月,刘先生生病住院治疗9天,支付住院费5796.57元。因其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未满一年,该住院费无法在社保机构报销。
今年5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华誉公司支付刘先生住院期间应当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4247.08元。华誉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至12月期间,刘先生的前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华誉公司为其缴纳了 2012年6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1至5月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未缴纳。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原告未给被告缴纳2012年1月至5月的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不能享受保险待遇,故被告住院期间应当享受的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原告支付。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华誉公司应支付刘先生住院费用4247.08元[(5796.57元-800元)×85%]。因被告第一次申请仲裁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第二次申请仲裁是由于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两次仲裁申请属不同的诉求,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综上,法院判决华誉公司限期内向刘先生支付424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