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同事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职位是文职方面的工作,但是现在公司因为我们俩要结婚了就想把我们两个人挤兑走,所以找我们谈话说让我们去干销售的工作,如果不同意的话就让我们走人,但是会补助给我们两个月的保险钱,但是我在这个公司已经工作了两年半,我同事在这个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我想问一下大家,公司这么办合法吗?我们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准备什么东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谢谢各位了!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