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了一名保洁阿姨,从07年9月至今,已经签了4次劳动合同了,最近一次是到9月底到期,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从2010年开始缴纳社保至今。该员工初始聘用岗位是厨师,从2013年开始公司小厨房取消,就转为保洁人员,每天到公司的工作时间大概只有1-2小时,一般都是上班前或下班后来搞一下卫生就走了,有打卡记录,白天是在另外一家公司兼职,听她口述也有签劳动合同,交的是商业保险。现在公司考虑以目前的公司情况以及成本,不需要雇佣全职保洁,想要与该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她补偿金,公司不愿意赔付,该怎么处理。
看看公司制度关于兼职这块的规定
只能从这里入手了。
首先呢,阿姨的合同已经视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其次,阿姨兼职有没有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这个是和阿姨谈判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