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位女职工,2011年9月1日签的公司合同,两年合同期。期满时她正在休产假(13年12月产假结束),由于她人当时在老家休息就没续签,这事就一直拖忘记了(公司负责劳动合同这块的人更换比较频繁),直到这个月(2015年9月)她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偿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之日起,向她支付二倍工资。请问怎么处理?
员工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如果与员工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属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无任何补偿。至于所提出的支付 签订无固定期限之日起的双倍工资的要求因12个月的仲裁时效已过,所以不会支持。
三期妇女一般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假结束的时候,综上来看差不多到了2014年6月了吧,而且劳动合同续延,应该不算是新签订,而且一直没有续签的话应该算是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
哈哈哈,有意思。
首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此看来,该员工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产假原因和人事部人员更新缘故,劳动合同续签的事情耽搁了,确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失误。但是,员工主动两倍工资的有效时长为一年。该员工于2014年任何时间提出,理论上均可以获得仲裁支持。但是,现在是15年9月,有效时长已经过了,因此她的主张不会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