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民营小公司,20人,我是人力资源岗位,人事所有事务都是我负责,(上海有家分公司1个人事,总共就4个人)前两天因为领导交代我在他的一个备案表上盖人事章,我们公司没有人事章,表中工作单位是A,却要盖B公司的人事章,在协调中领导觉得是人事没有办事能力,谈话中透露财务总监给我穿小鞋、告状,又提到公司领导要提取公积金(没有购房合同),我没有提取出来,因为这些觉得是我没有尽力给他办,人事没有工作能力,想借此给我降工资,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你的工资? 保护自己的利益益,似乎只有两个办法:
1、和老板协商;
2、辞职,另谋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