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满足续签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公司不续签。该如何补偿?
2008年1月1日前入职的。
疑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说法,如果这样要补充或赔偿的话,是否从2008年开始算起呢??
08年以后的按照相关补偿规定支付。08年之前的法律是有出台过相关方面的补偿规定的,你可以私聊我,我发给你。
非常感谢大家的意见,还有人不?
呵呵,好像广东这边没有什么双倍赔偿的规定吧.支付赔偿金就可以了。
如果员工合同到期,可以签,而且员工也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公司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广东仲裁这边的做法是支付赔偿金(双倍)而不是补偿金。
当然,很多员工是不知道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所以这就要看HR的立场,作为HR,如果目的是为了帮公司节约成本,可以采取这种做法:首先做好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准备。不给补偿——员工不同意——给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员工同意,皆大欢喜——员工不同意——上仲裁,诉讼——公司败诉——支付双倍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