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工伤案件较多。因为一线生产工人数量庞大,所以有一部分工人公司并没有给购买社会保险,而是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工人发生工伤时,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伤残所需的三个一次性、医疗、误工费。误工费的要求是员工修养期间,工资按照员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80%理赔。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有刚入职的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无法提供前三个月工资证明,保险公司按照员工户口性质发放误工费,一天也就10-20块钱。请问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争取按照公司基本工资为员工申请误工费用。
前三个月工资证明,目的是计算平均工资的方式,同时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新入职的员工,不具备三个月工资证明,这是客观事实,拿着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多少,保险公司强行要求三个月的工资证明,这就是说如果工作不满三个月,就不能给支付误工费,这与雇主责任险的缴纳初衷是违背的,所以,和保险公司说,要么赔偿,要么我们之后停止保险关系,找其他的保险公司,同时起诉这个保险公司,要求其赔偿误工费。
你说的是商业险吧,这个本来就可以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