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规定入职满1年后才享受年假,且本年度的年假在下一个年度才休,比如2014年3月1日入职的员工,2015年3月1日后才能休2014年的年假,2015年可休的2014年的年假是 4天,如果该员工2015年内离职,则不能享受2015年的年假,请问这样子符合法律规定吗?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