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14年8月3日入职,于2015年10月10日因为该员工不能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故予以解雇了,我们按照1.5个月的基本工资赔偿的,基本工资是2200元,共赔偿3300元。请问法律强制要求是必须按照12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他吗?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呢?
法律强制要求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且,不是基本工资,而是按照工资组成规定中视为工资的全部金额。
法律所说的工资都是应发工资。
是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赔付的。另外如果员工合同没到期,公司解雇的赔偿应该是双倍的,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