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公司雇佣了一个瑞士人,在A地做餐厅经理,后因公司不想在A地设立餐厅,导致无法和这个瑞士经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提前一个月给他发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他签收后拒绝签字,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中文,欺骗他签署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请教大家,对于外国人来说,是否必须向其送达其本民族语言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种情况,公司需要承担违约金吗,需要承担多少?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外国人在华就业期间,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劳动、GONGAN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GONGAN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GONGAN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GONGAN机关办理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