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企业的人资手册内应该有关于员工旷工三天以上,属自动离职,不计发工资,这一条规定吧。这里我有一个案例需要大家支支招。
我们公司有一员工是由劳动介绍所介绍过来,上班10天,十一过后就不来上班了,只是跟他的主管说生病了,不想做了。我们打她电话,未联系上。于是算她旷工自离处理,不计发工资。但事后,劳介所工作人员与我们联系,说她说我们公司没发她十天工资。我们跟劳介所说明:1、旷工三天以上,自动离职,不计发工资,当时进厂时,她本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有签字。2、病假未提供病假单,公司无法知晓是否情况属实;3、未做任何手续办理,未做辞职申请,无任何交代,无故离厂;公司怎么给他发工资?后来该员工去当地劳动局告述了。厂长的意思是有厂规厂纪规定,旷工自离的,不计发工资,哪怕劳动局来说,也是要有规定约束的;而作为人资角度,觉得还是给她补发,顶多扣除三天旷工的工资,加班费还是要发给她的,也不想因为这点事影响到公司在本地的声誉。在劳动法中也没有规定员工自离不计发工资的处理。只是企业为了约束员工而订的规定,但并没有法律的支持,真要有此类事件发生,企业就此规定还是站不住脚。
想问这样的情况,牛人么是怎么处理的?怎么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
1.一般情况不要去仲裁,因为即使最终去仲裁了,在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后还是需要发放工资的
2.建议让该员工来公司办理相关辞职手续,我相信贵司肯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的 你有办法说服员工的
3.办理完手续后 按规定发放工资
4.让员工过来办理
如果不来办理 你也有很多办法可以处理
如果员工后面是需要办理停保和公积金转移的吧 你知道怎么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