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律规定,员工在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公司人性化处理,表示员工可以在请事假或病假时用调休抵冲,且没有规定有效时间,原则上年底前休完都可以。
但现在有员工辞职时,追究公司没有主动安排补休,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是不是以后必须统一安排补休,不可以再用事假病假抵冲呢?
2、另外,公司就工作性质的问题,有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会在晚上或中午与客户进行一些简单网络交流,有的员工直接回家进行,有的在公司延迟了下班时间,又没有提交加班申请,辞职时也以打卡时间和影响了中午休息时间,来要求支付加班费,如何处理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款可以看出,补休设有一个前提,就是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没有主动权。
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不能补休。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加班是由于单位的安排产生的,换句话说,必须经单位批准。单位规章制度亦有明确说明。连申请单都没就不好计算他是否是加班做事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