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怀孕的女员工产检问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保护规定》第六条说明“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公司对于怀孕女员工定期的产检都会给予全新假期,但是请问深圳市有没有关于产检假期应该如何给,比如多久一次,一次多长时间的具体规定?还有,如果女员工产检有不符合项进行复查的,那复查的时间是否也按照全薪计发工资?请各位指点,谢谢。
目前制度文件没有。但医学上有规定
第1次产检怀孕12周
第2次产检怀孕13—16周
第3次产检怀孕17—20周
第4次产检怀孕21—24周
第5次产检怀孕25—28周
第6次产检怀孕29—32周
第7次产检怀孕33—35周
第8次产检怀孕36周
第9次产检怀孕37周
第10次产检怀孕38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