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一次签订的合同到期前,以合同变更的形式,只变更合同期限,如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11月份的时候,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将合同期限变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这样是否合法?是否算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
大家现在对劳动合同法两次的这个条款,有特意的采取什么措施去规避或者防范吗?
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所有公司都这么操作,劳动合同法两次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
法院会将此种情况认定为续签。
没找到相关法律
不过多数认为此类变更属于第二次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