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员工小产期间因手续不全未请产假而是请了病假,已按病假核算了扣款和应发,补足
手续证明后向社保申请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社保打到公司账户,公司应该将社保发的
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员工,还是需要扣除病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再支付给员工?有无相关法律依据?
员工在异地的生育保险,工作在北京。生育津贴报销下来按异地的平均基数走是3000多,而员工上的生育保险基数是1万左右。病假发了员工3000,员工住院花费5000多,如果扣除生育津贴3000员工基本上拿不到钱。如果员工在北京生育津贴要高于3000.另,请病假所得病假工资也是公司应该发的,生育津贴如果员工不走手续是无法报销下来的,现在报销下来要公司扣除,那这个生育津贴还有什么意义呢?生育津贴扣除的产假工资,而员工的工资项目里不存在产假工资,所以也不应该有产假工资的应发项和扣除项,如果员工产假期间请的是年假,试问生育津贴是不是应该全额给付员工?
应该返还,支付津贴时跟员工让清楚,我想员工是能够理解的,休假期间即拿生育津贴又拿病假工资,相当于是双份了,跟员工说明白,会理解的。
小产包含了休假期间工资,所以要扣除病假工资返还。
但是如果因病假导致其他考核、全勤问题,理应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