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取得本科证书(专升本),公司报销其学费,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延长1年,提前离职需返还学费。
1)学历教育是否属于专项培训?可否约定服务期?
2)返还学费可否约定全额返还?
3)若是按比例返还,是按天计算?还是按月计算?
专项培训就是指对于某一个技能给予的培训.一般都是企业为了留住人才而开出的条件,但是,这种情况下,企业都会要求员工签一份比较长的合同,同时还有不小的违约金的
对于专项培训的构成有以下两方面:
一、要针对劳动者本人。
二、有明确的费用支出凭证。
约定服务期延长1年,按月计算返还比较合理。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虽然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但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