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目前公车数量不多,周边交通不便,又常需要公务外出,我们鼓励员工私车公用,并有了相应的报销制度。但目前出现了员工私车公用外出时发生交通违章,产生罚款费用的问题。出现这样的情况可能有很多原因,比如路段不熟、车技不熟练、赶时间等等客观及主观原因。所以希望在这里能得到大神的帮助,我们也希望能够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私车公用制度,在应对各种情况时都有配套的解决办法。
私车公用时发生交通违章肯定是员工承担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如果这点还有争议,岂不是说公司鼓励员工去犯法?“你去违反交通法吧,没关系,罚款费用有单位承担”,或者“你犯法吧,没关系,单位和你一起扛”。
但在私车公用制度中,可以适当提高私车公用补贴,比如车辆保养费、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私车公用按公里数进行补贴等。至于你提的路段不熟、车技不熟练、赶时间等等客观及主观原因,监控或交警那能说通吗?难道你们公司比交警要牛?
私车公用制度的关键在里程的确认和应对不同情况的补贴标准。
我公司交通违章都是由个人负责,私车公用是职务行为但是要认真开车,没让你违章,违章都是自己负责!
“私车公用”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人损失承担方式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1)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2)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3)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
职工所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职工所遭受的损害应属工伤
如前所说“私车公用”的行为是种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而不是从该公务的实际进行时开始,到该公务完毕时为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则都应属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这一点在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有体现。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职工“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负伤、残废和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同车乘客所受到的伤害向谁索赔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若同车乘客与该名职工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其他乘客因车祸受损,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同样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在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归责事由也就不难确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