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司一名员工由于表现不佳,在劳务协议到期前打算不续签,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她突然拿出证明说自己怀孕了。我们可以把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吗?退回后的待遇和费用应该怎么计算?谢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当劳务派遣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时候,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签订的、涉及到该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协议没有届满之前,除非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否则不能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届满的,用工单位也应当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保持与该“三期”劳务派遣女员工的用工工系,直至其“三期”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三期”女工的保护不仅限于本企业的劳动者,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保护,也同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如果用工单位强行将处于“三期”的劳务派遣女员工退回的话,那么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执行,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