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公司销售人员现在所负责的区域因客观原因所能做的事情非常少,公司不想再为这个区域养一个销售,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赔偿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平时我们说的“N+1”
法律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