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高中毕业找工作,去应聘一家餐馆做服务员,餐馆要求服务员入职时签订不做满半年,离职时少发10天的工资的协议,朋友是9月9日入职,10月9日离职,其中只休息了1天,同时10月1日和103日也一直在上班。10月9日离职时候结工资,只发了9月9日到9月30日的工资,10月1日到10月9日的工资没有发。请问这个协议合法吗?
首先他入职时签订的协议就是不合法的,现在他只要拿到那份协议和提供他工作的证明,证明他9月9日至10月9日在那个餐馆工作就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投诉解决
当然不合法,但你也没办法......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