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请教一下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公司已经连续签两次以上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很多员工(有10年以上工龄的)马上要再续签合同,公司领导仍主张与员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公司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作为HR,怎样与员工续签合同既不损害公司利益,又合法?
跟员工沟通,以员工自己同意的形式,是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跟老板沟通,说明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依法办事,更能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