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想通过降职、降低薪资待遇的方式优化掉一名不是特别合适的分公司部门经理,此人在工作上没有犯过大的错误,但日常的性格,为人处世等得罪了周围很多同事,处理工作上犯一些小错误。所以领导要求人力资源通过合理途径将这名部门经理减员,要求尽量在不补偿或者补偿1个月薪资的情况下把他调整出公司。当这名部门经理得知后情绪很大,要求来到公司已经满5年,补偿5个月的薪资后他就离职,不然他将会将自己所知道的一些企业漏税、避税和其他一些机密信息透过各种方式检举揭发。 这件事对我来说压力很大,在处理这件事上非常棘手,恳请大家帮忙分析下,给指出其中的问题和处理方式。第二件事是,我现在的单位之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一个习惯,就是让每名员工只填写需要签字摁手印的地方,下面的签订日期都是空着不让本人填,这样的习惯是因为以前此单位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后来人力资源正规后要求大家补签,所以行成了只签字不签订日期的习惯,这样为了防止员工去劳动局维权。但我一直不能确定这样的方式合不合法,我把照片附到附件,再请指教。。
建议首先与该部门经理开诚布公的沟通,让其明白,作为HR你首先还是要执行公司领导的决策,即使员工采取过激措施,检举揭发企业内部不合规的现象,但杀敌一千自伤八百,对他个人的职业和生活都会产生不可估计的影响,第二,对于他提出的要求,首先要说并不过分,甚至来说比劳动法规定还要少,但协商离职本身就是一个斡旋的过程,相互争取而不是采用威胁的方法。其次咨询劳动部门的补偿意见后,再汇报公司领导,晓以利害,达成双方合理的价位进行协商解除。
第二件事,简单来说,劳动合同劳动者需签收后有效,如果只是单位留存,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