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职工赵某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五个月之后,2010年10月,赵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10天之后,赵某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并在2010年11月与该合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的生产受到影响,单位领导要求赵某回厂上班。同时,原单位领导与赵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赵某回厂。但是,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赵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口头是无效的,必须有离职手续解除其劳动合同。
看离职手续,如果有离职手续齐全可以视为同意离职,否则可以追究下家企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