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工作了20年,2014年7月-2015年11请病假,现在来上班本人要求调岗,单位同意给他调岗,调岗后他不愿意在现在的岗位。我想问一下如果单位想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承担什么赔偿吗?
就目前楼主提出的问题来看,并不构成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从问题来看,并不构成员工严重违纪构成解除的必要,如果企业一定要解除,那么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那么楼主的企业需要准备好赔偿的可能。
1、根据相关的规定,他的工龄20年,可以享受20个月的请假待遇。
2、既然不能适应原工作,可以在协商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调岗,但如果还不行,还可以继续调换,直到满意为止。
3、但如果仍然不满意,员工可提出辞职申请,如果要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其个人是不用承担经济赔偿的,除非是他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4、如果企业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是按照年限来赔付的,否则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