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入职二十几年的老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外欠债,因为躲债三个月没上班,公司的领导管理比较人性化,当时同意她请事假,近期员工想回来上班,但岗位已经被其他人取代,没有合适的岗位给她,并且她在外借债的时候把很多同事的联系电话留给对方,好多同事接到找她要债的电话,并且有好几个还接到借债方的威胁短信,给大家造成很大困扰,在公司影响很不好,因此公司准备辞退她,但因为是她个人造成这种局面,公司不想给她支付补偿金,这个情形要怎么处理比较好?
不建议采用1楼的处理办法。首先该员工已经给公司其他员工带来很多不不要的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你让其他员工保留相关的证据,令和劳动部门进行沟通,对于这样的员工,必须要做到依法办事。不能给这样的员工带来负面的影响,否则以后也会有别的员工也会这样做的。
1、企业不补偿没道理,这是违法的事谁承担责任?
2、可适当协商,少点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