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任职六年,若想辞退该员工采用其它方法让该员工自动辞职,合同实施一年一签制,在合同到期情况下,是否可以不予补偿金。
公司效益不景气,自然工作不饱和,公司领导就想年底大裁员,让一些老员工也走人,可是公司又不想承担辞退人的风险及补偿金,就想办法让员工自动辞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员工不愿意自动辞职,让公司辞退,公司却不会背上辞退员工的黑名,员工该怎么做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可是公司采取调岗,让员工到外地(分公司)工作,员工不愿意,可是合同到期了,公司又不继续续签劳动合同,这样该怎么办?仲裁后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正常情况下只要是公司提出的解除终止合同,都是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除非员工有严重违纪之类的。
按照相应得到法律法规适当的经济补偿!不可以不支付。除非员工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