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神人,公司和员工就赔偿问题谈崩后,直接采用闲置手段,就是不安排他工作,每月按时缴社保,但是薪水发放直接按最低保障标准发放,没有任何文件通知降薪等相关的书面通知,直到员工自动走人。
请问:,1,直接降薪方式是否合理。
2,采取这种方式,员工提出仲裁,是否成立。相关的依据是什么。
3,面对这种问题对于员工该如何处理。
4,企业该如何处理这种问题。
如;原先是每月8000元薪水,按最低保障1850元发放。
谢谢!
这种做法肯定有问题,不过这也涉及到两害相较取其轻的问题。我不知道是什么赔偿问题导致谈崩,如果单从问题描述来看,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们可以算一下,直接炒掉该员工的赔偿金大,还是一直养着该员工,直到他忍不住以公司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