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 有一位员工劳动合同上的工资标准是:每月2030元+提成,前年入职工作不到三个月出现了工伤(试用期2个月),经治疗、康复、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后,曾要求公司给予调岗,公司 给予二次调岗均不能胜任(自己不做也适应不了),现在进行工伤复发康复治疗。到今年3月份劳动合同结束,经批准的康复治疗结束时间也是今年3月。公司 在他非工作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发放其工资2030元,社保部门认可的其工伤保险计发基数为2757元。
请问:
1)公司在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发放是否存在问题?你认为应如何发放才是正确的?说出你的理由。
2)劳动合同时间到期后,你认为应该怎么做才是比较妥当的?
1、工伤治疗期间,书面语是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实际操作中,你按他本人的基本工资操作也无可厚非,但如果非要较真的找到仲裁,仲裁一般会采取他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来算(以前的劳部发[1996]266号)
2、劳动合同到期,当然是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赔偿,眼下看好像是公司支出了一笔不小的费用,但长远看对公司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因为离职时赔偿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以统筹地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平均工资总是增长的,也就是说工伤职工离职时间越靠后,得到的赔偿越多。(这里只说公司支出部分,社保支出部分不计入公司成本,所以不讨论)
1、如果工伤本人对发放的公司没有异议,就不存在问题,反之应按劳动部门的规定给予补发至2757元,因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2、劳动合同到期后,建议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部门裁定的结果执行。因为你留着是你的成本,按法律流程走你是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