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A先生与一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广州******协会)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一份简易的工作合同,合同中约定A先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并约定试用期为2015-9-10---2015-10-09,合同约定A先生的报酬为试用期8000元(含社保、住房补贴)2015-10-10---2018-7-31为试用期外合同时间,试用期外该员工的报酬为用期8000元(含社保、住房补贴),但是在试用期外约定的“8000元(含社保、住房补贴)”这句话中员工用手改把含社保改成不含社保,该协会于2016--1--13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已签收,现该员工要求该协会赔偿经济补偿金3万元并不接受私下解决。请问该协会该如何避免损失?
既然员工已经仲裁了,并不同意协商解决,就应诉呗。
协会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能否站住脚,如果不能,恐怕要赔偿2N了,从2015年9月至16年1月,不足半年,按照0.5计算,即,即使按照违法解除公司也只需要赔偿一个月工资。
合同有两份,他只能改自己的一份,公司出具自己的一份即可,说明是员工自己添加的不字,通过两份合同对比,相信仲裁会认可公司的说法,如果两份合同都添加了不,就比较麻烦了。
另,与员工约定工资含社保、公积金而不实际缴纳是违法的,这样的约定无效,当然,是否缴纳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所以,你们应诉时说明合同中已经含有社保即可,赔偿金问题,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