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事请教,我公司是集团企业,我在其中一分公司,单位一女员工岗位是公司统计员,预产期在2016年3月中旬,29岁属于晚育,1月1日提出休假,分公司领导同意,己允许其休息,(但是休完产假是否能回来上班不确定),但是集团人事、行政总监今天说不同意,必须让其上班而且不允许在原岗(因为原岗己找人代替)。让其上班到集团机关安排一职位。若不上班必须让其办理离职手续。而且说这个月单位和个人缴保险部分都由其个人承担?是否合理?提前休产假具体是多少天?产假能休多长时间?或者无论产前产后都算在产假期内?休假期间个人缴纳保险部分是个人承担,单位部分是不是应该单位承担?若产假休完不回来上班,保险是不是得需要由其个人全部承担?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员工在职,公司应其购买社保,由单位承担的,应由单位承担。
2、提前休产假一般15天;
3、产假98天,奖励假期看各地生育条例。
4、休假期间,工资待遇应按正常出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