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男,维吾尔族,生于1996年7月。2012年8月起开始经营家乡的葡萄干等土特产,并以此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013年6月他注册了淘宝网商户,与淘宝网签订了入户协议开起网店。经过一年的经营,他发觉自己的文化水平太低,决定去上大学。于是他将网店转让给老乡,2015年考进大学学习电子商务。
毕业后,阿合奇应聘北京一家公司,最终环节未通过未被录用,告知原因为“该少数民族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宜录用”。后来他进入了乙公司从事产品推销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之后,公司副总对阿合奇的表现不满意,于是公司给阿合奇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要求他从下月起必须每天按时上下班,而且必须打卡。阿合奇觉得完全是在找茬,对通知不予理睬。后来他发现工资少了钱,被告知是因为迟到早退扣了钱。阿合奇非常郁闷,当天下班去买菜的路上又被摩托车给撞骨折了。休息了三个月后,阿合奇上班了,他发现公司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都是大神呀,我觉得之前开淘宝呀什么的,都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安全和薪资的问题,我看到的是工商问题和上下班打卡扣钱的情况,别的真心感觉无关紧要,开网店有没造成任何问题,因少数民族没被录用,也是公司现状不适合,所以在实际问题上还是工商和扣钱为主
本案例共涉及五个法律风险点:
第一,签约前要审查签约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例中,阿合奇于1996年7月出生,2013年6月未满18周岁,但是其2012年8月起(满16周岁)开始以经营家乡的葡萄干等土特产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2012年8月与淘宝网签订的入户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确认合同效力。本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对外签订协议时应认真审查对方(法人或自然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目前,我们公司在签约主体资格审查环节做的比较到位,公司与自然人签订协议的情况较少,更多的是与法人签订协议,签约前都会严格审核对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二,合同转让要合法合规。合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在本案例中,阿合奇将网店转让给老乡属于概括转让,需与老乡签订转让协议并经由淘宝网确认,如果淘宝网未确认,阿合奇仍然是合同主体,如果网店发生问题,淘宝网仍可以将其作为合同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转让应征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第三,企业应避免实施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以“该少数民族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宜录用”为由拒绝录用阿合奇,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者阿合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理性用工,遵守法律法规,在用工过程中避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歧视就业者。目前,我们公司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发布的招聘信息中没有专门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四,企业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给阿合奇发书面通知更改阿合奇的工作时间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扣减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用人单位如要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发给劳动者。目前,我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岗位不同采用了“不定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制”两种工作时间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企业应重视工伤风险防范与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阿合奇下班途中被摩托车撞骨折应认定为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阿合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负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用工单位应加强工伤风险防范,比较常见的做法有:1.加强对职工特别是新职工的职业培训,强化安全意识;2.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3.及时发放配备劳动保护用品;4.定期对企业生产办公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防止因生产办公设备的原因发生事故;5.积极参加企业工伤保险。除做好防范外,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法规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楼主是要考试吗,这题真含有不是内容。
该男96年出生,12年8月已经满16周岁,满16不到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他与淘宝签订的开网店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否则的话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确认合同效力。他转移淘宝经营权的行为属于合同的概况继承,当然,如果在淘宝未确认的情况下,有可能他仍然是合同主体,如果网店发生问题,淘宝仍可以将其作为合同主体追究法律责任。因少数民族未必录用显然是就业歧视,实行不定时工时首先需要政府审批,不是企业想当然的实施,其次既然实行不定时工时,就不应当考核上下班时间,不应因迟到扣工资。下班买菜途中被撞,如果本人非主要责任,应当视为工伤,买菜途中视为合理的回家路线。公司未提交工伤认定,本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承担公司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