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子公司(由总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在同城同区,现在需要安排一部分人员到子公司工作,薪酬待遇由子公司负责。领导认为,当初员工在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根据公司工作需要,服从工作安排”,而且,子公司工作地点、环境都未有大的改变,没有必要再惹麻烦去与总公司解除,再重新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如果与总公司解除要是算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话,还有可能协商不一致,协商一致了还要给经济补偿。所以领导的意见是,直接安排过去上班就可以了。
但作为HR,我觉得领导说的是有道理的,但还是拿不准还差点什么?在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如何界定,又如何处理呢?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请各位高人指点一二。
这个要看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什么的,如果有肯定要先与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与子公司新签劳动合同,社保等关系也应该随之转移,补偿金这个就不用了,让其个人写个工作调动申请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