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疏忽,从全年2月份到8月份未与驻国外会计签订劳动合同,后来8月份回国后自己请辞了,在10月份的时候,将我公司仲裁了,其中就有未签劳动合同一项要求赔偿双倍工资,怎么才能避免这一项,请求帮助啦
跑路吧,这事完了,当事人也得走。因为之前的事情是公司责任人没有负责任,并且已经仲裁,证据确凿,如果对方不松口,那只能赔偿了,但是可以协商,试试吧
这个赔偿是无法避免的,关键跟对方协商解决吧。
10月份提出的仲裁,到现在还没有结果么?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