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情况,咨询各位大侠:我们公司研发部一个员工,领导安排出差,他连续三次都以家中有老人和孩子照顾为由拒绝出差,第一次他们领导安排其他人去了,第二次他们领导也安排其他人去,但让我们人事部门和他谈了一次,他也同意以后配合出差,第三次他又不出差,领导只好又安排其他人去了,他们领导很恼火,不想再要他在本部门工作了,通知他来人事部调岗,与他沟通他不愿调岗。请问种情况我们人事部门如何处理?我们人事规章制度中有一条“三次或三次以上拒绝服从主管的工作指令解除劳动合同”,可否按此条解除劳动合同,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谢谢
劳动合同里面是否规定该岗位有出差的内容,如果有,直接按合同规定办事,如果没有那就另当别论了。
1、“三次或三次以上拒绝服从主管的工作指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因为你规章制度里没写!!
2、规章制度的制度程序是否合法?员工是否签字知晓?
3、仅仅从你的描述来看,若日后引起纠纷,败诉被判支付赔偿金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依上述情况而言,公司有明文规定了该项制度,但是3次拒绝领导的工作指令,这一点HR是否有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其不服从工作安排,而且也对其进行多次警告呢?
建议做辞退处理的话 还是要做好面谈工作,而且辞退补偿金也是要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