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A 2005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后又连续多次续签了合同至2015年12月31日止,请问:如果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A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员工A 2005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后又连续多次续签了固定期限合同至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决定2015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员工A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谢谢!
1、08年以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没有补偿的。所以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
2、协商解除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