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有员工因患膀胱癌早期疾病而于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共计累计请病假134天,经医治后身体健康有所恢复,医院诊断证明为“术后无复发、可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故于2014年9月中旬回公司上班;随后2015年4月中旬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与其协商,同意该患病员工继续回家休养、并支付相应工资和其它福利;至此,该患病员工就一直在家休养至今。但因长期休养在家而致其工资收入较少,期间该员工要求继续回公司工作;公司于2016年1月安排其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而鉴定结果为“不符合丧失劳动能力”,也就是说该员工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而具备继续工作能力。但此时,所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到期,考虑到该员工身体健康因素,故公司以近两年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事实也确实如此,公司近年来连续亏损)、做出与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予续签的决定,并提前一个月告知了员工本人。结果该员工不愿终止劳动合同、仍要求继续回公司工作,并扬言去申请劳动仲裁、告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领导胡搅蛮缠、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安排工作等。
请教大家,公司与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患病后康复人员,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吗?如何有效解除/终止与曾患病休长假人员的劳动合同,且最大程度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
其实就是一个合 同期满不再续签的问题啊。
之前的行为看起来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而合同期满不续签也不是什么违法行为。但要注意,即使是合同期满,不续签也是要付补偿金的。提问里看不出员工工作年限。标准是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做为补偿金。
所以,支付补偿金,不续签合同。没有问题。
企业不用一听到员工说要去仲裁就怕,只要自己的事情都做到位了。仲裁也不是企业就一定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