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本人在公司已任职3年多,15年1月份公司要求零底薪招聘促销员,但以公司开出的薪资条件及节前的环境,人员招聘确实很困难。整个福建情况都不理想,后期公司领导以招聘业绩靠后为由欲沟通解除。由于此时我已怀孕故拒绝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以无岗位安排为由,欲发待岗通知函,通知3月7日起正式待岗。并安排我从3月7日起上午8:30-12:30到卖场站店,名为招聘体验,了解促销员工作情况并进行巡场招聘;下午13:30-17:30到办事处报道,协助服务线招聘工作。并要求为期一周的时间需要招到5人(人员招聘标准并未确定),若未达到考核,就可能继续安排卖场站店,若达到标准,公司再视情况做调整。但始终未说明待岗截止期限。
1、请问上述背景下,公司将我待岗是否合法?据悉目前福州仍有招聘同岗位人事,并非公司所说无岗位可安排,只是领导喜好而已,不愿意安排。
2、由于我目前怀孕中期,公司安排我上午要到卖场站店,我能否拒绝?毕竟孕期不宜长期站立,且超市人多,会有很多不可控的情况。
3、孕期被待岗,是否有规定待岗期限多长?若后期一直以无岗位安排为由将我待岗到休产假,但实际又都有在工作,此情况该怎么办?
4、若公司有意将考核标准订的太高(例如,正常地方人事都无法完成的标准)是否可拒绝,要如何处理?
5、我的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年终奖+话补、交通补的形式,若公司名义上将我待岗,但实际安排我做其他工作,而只给我发放基本工资,不给予核算年终奖、话补、交通补,是否合法?这种情况我又该如何处理?
在公司3年多,因怀孕被穿小鞋,方法谁想的,命令谁下的?好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