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我司有一员工在试用期因自身身体不适,于2月25日递了辞职书,部门也批准了,最后工作日是3月1日。但之后该员工又与部门说不辞职了,医生说她可以继续上班,部门就继续留用此员工。但这两天该员工又与部门说他得了脑部肿瘤,不能继续上班。但部门不想再用此人,且有该员工工作态度不好,拒绝签书面警告的录音。在此情况下,公司方又不想给补偿,应该怎么办?请支招
脑部肿瘤是否有医院确诊证明?如果真如其言,公司想免费炒人是不可能的了。既然败诉的可能性相当大,那还不如就以他2月25日主动辞职为由让他离开公司。反正你们也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