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1已退休员工(达到法年龄退休),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十级,已办理离职,且已从社保局拿到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需要支付吗?能按照法条执行不支付吗?法条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工伤十级退休,用人单位没有补偿。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职工退休随时劳动关系终止,但因其不存在再就业,可以一直享受旧伤复发待遇,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对此,各地有 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