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上海。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业、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情况:原为疫情服务单位,因全面解封,不再需要提供服务,拟进行硬件改造转型。期间,部分劳动者需留守单位,部分劳动者无法上班提供劳动,考虑到大家同甘共苦3年,公司不想裁员,想保留员工待岗。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需支付最低工资,考虑到公平性,公司拟定在岗员工按照正常考勤出勤,不在岗员工按照最低工资折算工时(综合工时制),待重返岗位后再以加班形式还给单位。请问此种形式是否违法?如果员工在正常劳动期间离职,是否可以追偿?
这样的做法,目前是合法的。
不过,鉴于放开的态势,贵单位仍坚持的做法不值得提倡,不如解散为好。另外,“追偿”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