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常某于2020年1月4日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岗位为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有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常某的月工资为16000元。在职期间,某教育科技公司采取大小周工作制度,安排常某大周上六天班,并以补贴形式向其发放了单倍加班工资。
2021年1月25日,常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当日,某教育科技公司向常某出具离职证明,常某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该离职证明存根内容为:“本人确认,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如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已于2021年1月25日领取离职证明。”2021年3月15日,常某要求支付在职期间另一倍休息日加班费,某教育科技公司以常某已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表明双方在加班费等方面无争议为由予以拒绝。因某教育科技公司不同意就该加班费争议进行协商,常某遂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请求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2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25天的加班费差额18390元。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常某的诉求吗?
A:支持
B: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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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A,支持,毕竟周六加班的事实以及单位曾经的一倍补贴足以充分说明加班的确凿证据。不是怎么说怎么写,要看具体怎么发放的工资或加班费,拿出证据来才是唯一。
不支持,个人已明确表示各项薪酬待遇已发放到位,放弃追诉权利。
不支持,个人已明确表示各项薪酬待遇已发放到位,放弃追诉权利。
支持,协议本来就不合法,签了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