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张三在门店入职时间是:21年3月14日,第一次劳动合同签的是一年期,起止时间为:21年3月14日至22年3月13日;在合同没有到期前,门店经理为了方便管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起止时间更改为:22年2月8日至23年2月7日,之后按这个起止日期续签了第三次劳动合同;想请问一下,门店经理第二次、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的日期合法吗?如果违规,有什么补救措施吗?麻烦各位大佬给点答案,谢谢!
合同本身是合法的,相当于第二次签合同提前了几天,但是第三次开始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除非员工要求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经协商双方一致,可以修改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