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袁某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袁某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
2017年1月22日,袁某因怀孕开始休假。
2017年4月5日,袁某生产一女。
2017年10月9日,袁某返回公司工作。
2017年10月10日,公司安排袁某担任销售经理,负责接待中小旅行社。袁某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公司再次通知袁某:“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了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不得不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来担任的大旅行社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现在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的岗位是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
2017年10月16日,公司再次邮件袁某,询问袁某是否接受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工作安排,如果是,明天至公司报到。如果不是,也不接受协商解除,则公司将出具解除通知函。
2017年10月17日,公司以邮件方式向袁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袁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你认为,本案中公司是违法解除吗?
A:是
B:不是
B: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