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信息部主管。
2019年6月22日,李某向公司提交了书面离职申请书,载明:“由于个人自身原因,特此于2019年6月22日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正式离职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公司领导刘某在申请书上写明“同意!”并签名,时间为6月23日。
2019年7月16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后未再到公司上班。
2019年11月22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因李某个人申请辞职,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2020年9月17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李属的诉讼能得到支持吗?
A:能
B:不能
B: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