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下大家 :我们有个员工因为我们从闵行搬到了青浦 给我们寄了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要求支付n+1 劳动合同写的地点是上海市,但之前有个补充协议里面有写具体的工作地址,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呀
1、补充协议补充的是啥?就是把地址从上海精确到具体的门牌号所订立的补充协议吗?
2、被迫解除合同的补偿金是N,没有+1,所以这事公司最多是支付补偿N解除合同。
3、可以先不予理会这份通知,公司从一个区搬家到另一个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同一城市内),并不适用被迫解除通知书中引用的《劳动合同法》38和46条,所以员工实际上是引用了错误的法条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所以正常来讲仲裁是不会支持的。
4、这个事的真正争议点是,企业有违约(违反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嫌疑,如果员工以公司单方面违约提起被迫解除合同其实才是正确的做法。那么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城市内不同区之间搬家是否造成事实上的违约,所以补充协议里工作地点的具体描述是对企业不利的证据,所以我才有1中的询问,补充协议到底补充的是什么,补充的目的是否就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地点。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补充协议的证明效力就大大削弱了,剩下的就是仲裁庭对于公司在不同区之间搬家到底对原合同造成多大程度的违约,这是一个需要仲裁庭进行程度上的权衡的过程,仲裁如果认定不构成违约,则企业胜,如果认为构成违约,则员工胜。
新公司地址离他家多远呢,一般这样的都是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当然金额不会太大,比如公交、地铁的费用等,有补助后,发通知限期回来上班,否则就是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了。
不回来,再发限期返岗通知,程序流程公司先做对,后面员工拒绝履行,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违章制度的,可以开除处理了。
工作地变更是协商的,协商不行,自己离职,让他仲裁去。不过,人力先与员工谈一下,看对方的真实想法。尽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