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餐饮行业,岗位财务人员,第一段劳动关系2018年2月入职—2019年1月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作时间做六休一,早9晚5。
第二段劳动关系2021年2月入职—2022年11月离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作时间做六休一,早9晚5。
2023年7月员工向向仲裁提起诉讼:单位未支付2023年11月工资、在职期间的加班费、补缴社保。
经了解员工11月份工资是财务总监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员工,员工有考勤能证明每周末加班一天,员工工资表也未签字,社保也未缴纳。对此,你怎么看?
1、已支付工资的话就提交证据证明,财务总监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员工,有备注清楚用途吗?
2、申请加班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加班有没直属主管审批?根据公司的加班政策执行。
3、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有一年的有效期限制,注意期限。
4、员工向社保局申请补交社保,是一定要补交的。
未支付的工资,公司需要举证,能证明就不用再付;
加班费会被支持,超出40小时都需要给加班费;
社保仲裁不支持,但是去社保局投诉申请,可以补缴。
“单位未支付2023年11月工资”,写错了吧,应该是2022年11月。
如果“员工11月份工资是财务总监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员工”公司举证,支付记录、沟通的记录,付了就不需要再支付了。
加班费的问题如果有证据,大概率会裁决公司支付的。社保补缴劳动仲裁通常不会受理,员工向社保局举报补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