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员工在总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3.30-2016.3.29,到期后续签日期是2016.3.30-2019.3.30,第三次续签依然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9.3.30-2024.3.30,该员工是2021.10.15日调入子公司,继续沿用总部第三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目前该员工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要到期,是以子公司名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直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第三次总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算是无效的吧?
建议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前第三次总部签订的合同没有解除就是有效的,但属于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情形。既然员工也没有追究,这次就不要再找事了。
其实可以视为换了单位不连续续签
其实可以视为换了单位不连续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