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我是1名HR,遇到员工患病医疗期问题,想不通希望各位大咖给点思路。2023年9月,高知员工50岁在家突发脑出血住院至今即将到达6个月医疗期(按员工实际工龄及司龄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按法条就可以解除。员工在生病前在公司工作不足1年,解除最多也就给个2 N员工从患病一直的诉求就是延长医疗期,现在人仍然还在医院不能下床,可以吃饭,意识清醒,来上班肯定是不可能了。可是我这返岗通知、调岗通知、解除通知发了就可以解除了吗?员工肯定是去仲裁,因为他现在最重要的是医疗保险,仲裁会裁定我们违法解除吗?再来个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老板娘已经按医疗期让降低社保基数为最低,公积金为最低,发放北京最低工资的80%,这样发了5个月了。
说实话看了法条、咨询了律师、公司的法务感觉还是不靠谱。
想有个两全的方法,本想能让员工走个病退可是条件没达到。也只能走个40、50保险的政策,员工是个北京人。
这里应该不会比“律师、公司的法务”更靠谱。
医疗期满的,可以通知其返岗,如果其不能工作的,建议通知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其不愿意做或者非1-4级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支付代通知金及补偿金。
如果按照上述情况操作,公司仲裁败诉的可能性不大,即使败诉,最多支持2N,他这种情况基本不会支持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按照第40条公司解除,问一下当地政策,办理失业的话是否可以领取失业金及继续使用医保,或者办理灵活就业后是否可以使用医保,理论上是可以的,如果可以使用医保,员工的顾虑就不会那么大,仲裁的可能性也就小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