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两次考核不通过,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两次考核之间有经过培训吗?
考核不通过在劳动法上叫不胜任工作,而不胜任解除的程序要求是:企业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企业证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且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即:N+1)。因此,如果仅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肯定需要补偿,一旦不符合法定解除程序,则要支付赔偿(2N)。
建议:试用期解除一定要按照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处理,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考核标准及要求是否属于试用期录用条件,是否提前沟通确认留记录?一系列都正常的话,可以解除不赔偿
看到楼主的另一个问题,猜测楼主大概率要操作和规化。怎么解释呢,借用平台法务老师的一句:我们需要将企业管理用语转化成“法言法语”。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不需要任何经济补偿。但是法条明文写的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没有写考核不通过。楼主应该可以猜测到,需要把考核不通过定义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才好使用该条。
2.还有一项可能高度相关,试用期考核需要试用期管理制度来支持,而制度本事需要经过minzhu告知程序依fa建立,且,考核结果也需要员工认同才好(企业需要举证)。所以啊,楼主不妨看下公司的制度流程表单是否符合提到的这些
考核标准和录用条件员工知晓并确认过就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