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问答社区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梁某出生于1972年3月14日,于2022年3月14日年满50周岁,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公司认可与梁某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梁某认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且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梁某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梁某的诉求吗? A:会B:不会 点击查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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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抬个杠,怎么认定50周岁而不是55周岁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这个至少冲实操层面,在江苏省运行时,尤其是缴费工龄不足以支付时,通常社保局会要求公司安排员工工作延长至55周岁。
如果提前终止,那大概率是公司要败诉的。
这个案例的内容属于精简版,没有看到全文,一般仲裁和法院的全文都较长,信息是全面的。争议的焦点也不仅仅是表述出的这个点。
不支持,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无论是否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超过50岁后续用工属于劳务关系。之后的继续用工及社保关系属于衔接问题,不影响其退休,也不属于违法解除。